24直播网 10月17日讯 苏州球迷在评论区热议,对赛前名单中黄牌统计的误差表示不满,质疑官方失误导致俱乐部承担后果。借此契机,有必要深入解析这一足球规则,它虽是基础却常被忽视。
自从上一条微博发布,众多苏州足球迷在评论区中表达出不满情绪:他们指出,赛前公布的名单中明确标注了该球员仅有三张黄牌,然而官方却错误地记录了黄牌数量,这究竟为何要让俱乐部承担后果?在我看来,这正是我们应当利用这个时机,对这一议题进行深入剖析的时刻。实际上,这一问题在足球纪律中属于最根本、却又常常被忽视的基本常识。
需明确的是,准则系基于客观真相确立,其执行不涉及“你是否知晓”的问题。
《中足联纪律与道德规范》第九节(见图1)规定:“除非有特殊条款,任何形式的违规,无论是否故意或疏忽,均将受到相应的惩罚。”亚足联的《纪律与道德规范》第五节(见图2)也采纳了这一表述,强调:“除非另有规定,将采取严格责任制。”因此,不论违规行为是出于故意、疏忽还是过失,均应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意味着,一旦出现“停赛球员出场”的情况,便构成违规,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至于俱乐部是否故意、疏忽、无意识,抑或完全不知情,均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若俱乐部声称“无辜受罚,官方误判”,实则是在主张“无故意行为,不应受罚”。然而,严格责任原则摒弃了“主观是否有错”的争议,仅关注行为的结果。这一规定并非中足联或中国足协的独创,而是国际足球纪律体系的一致立场。中足联的规范第一条明确指出,其制定依据《国际足联纪律规范》和《亚足联纪律与道德规范》。
对参赛资格的审查是俱乐部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若违规启用停赛球员,责任归属何方?根据中甲联赛第24条(六)(图3)的规定,俱乐部需对出场球员的资格全面负责。若俱乐部派出不具备参赛资格的球员出场,将被视为弃权,并按照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中足联纪律准则第62条【无比赛资格】(图4)亦规定,若球员无资格参赛却参加了正式比赛,其所属球队将面临比分作废和至少4万元的罚款。苏州东吴所受的处罚正是基于此条:比分作废(0-3)以及4万元的罚款,与规定完全一致。亚足联纪律准则第67.1.3条【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义务】(图5)明确指出,会员协会和俱乐部有责任监督执行球员和官员的警告(黄牌)和/或停赛处罚,并确保所有参赛球员和官员均具备比赛资格。该条款强调的是“确保”,而非“协助官方核对”或“等官方确认”。俱乐部有义务自行核实并确保出场球员的资格记录、统计无误,这一责任不会因官方流程中的任何疏漏而转嫁。最终,谁将出场,以及他们是否有资格出场,决定权在俱乐部手中,相应责任也由俱乐部承担。
有人指出,尽管赛前公布的名单中该球员显示累积了三张黄牌,并且官方已经明确告知其不会因此停赛,然而这一标注实则具有通知和警示性质,而非免除俱乐部责任的依据。若官方名单或系统显示错误,官方将承担纠正责任,并对此负责;然而,官方只能纠正黄牌归属的记录,却无法改变球员客观上已累积四张黄牌且应停赛一场的实际情况。俱乐部决定将应停赛的球员列入首发阵容,这一行为完全是俱乐部的自主选择。反过来,即使官方宣布球员停赛,而实际上该球员并未停赛,俱乐部若强行将其派上赛场,官方也不会阻止,比赛仍将正常进行。停赛并非仅凭官方通知即告生效。亚足联纪律准则明确规定,即便停赛确认函在比赛开始后送达(如亚足联通常通过邮件通知停赛,可能存在邮件服务器故障导致未送达或延迟送达的情况),停赛仍需严格执行。中甲规程第53条(一)(图6)也遵循这一原则:“累积四张黄牌,自动停赛一场。”这里的“自动”意味着无需任何人的通知即可启动。即使通知延误、遗漏或错误,也不会影响停赛状态的生效。赛前的官方文件并非判断是否停赛的标准,而是用来确认是否存在异议的。若俱乐部的队内统计与官方记录不符,应立即核实并纠正。
有人指出,比赛官员对黄牌的判罚出现了错误,这完全是官方的失误。确实,在这起事件中,这是官方唯一一次犯了错误。通过观看录像,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裁判明确地向36号球员出示了黄牌,而33号球员与事件发生地点相隔甚远,根本不存在任何混淆对象的情况。然而,在最终的官方文件中,这张黄牌却错误地出现在了另一个人的名字下,这在规则上被称为误认受罚对象。根据中甲规程第53条(六)(图7)和亚足联准则第75.3条(图8),对于此类情况,允许提出申诉并进行更正,将黄牌从33号移至36号。但请注意,这里的更正仅涉及“黄牌归属问题”,并不会抵消“36号球员累积4黄、第26轮不得出场”的事实。官方记录的错误和俱乐部违规派上场的行为是两条各自独立的责任链。如果官方犯了错误,官方将对其工作失误进行内部问责;如果被停赛的球员被错误地派上场,俱乐部将承担判负和罚款的后果。这两条责任链互不干扰。无论官方如何犯错,俱乐部未能核实自己球员的停赛情况这一主体责任是无法免除的。
何人不是时常强调,比赛纪要应严格依据官方数据编制,即便裁判有所失误,也应依其记录为准?诚然,官方发布的统计数据在统计学上被视为可靠依据,然而,可靠并不等同于无误。正如我们依赖出土文物与史书记载来揭示历史真相,若二者均出现误差,我们亦可能误判历史事实。因此,为何二次核查显得尤为关键?幸而我们有详尽的录像资料可供复查,从而确保对客观事实的准确把握。若官方数据与实际事实存在显著差异,我们既要准确记录官方数据,亦需如实反映这一矛盾。这体现了我们坚守以明确客观事实为基础、秉持实事求是公正原则的态度。
随后,我们将审视两起惊人相似的最新实例,均源自本年度,仍处于热议之中。
在今年的二月,河内公安足球俱乐部在亚冠二级联赛的淘汰赛中遭遇了淡滨尼流浪者,期间他们竟然将两名正处于停赛状态的球员派上了场。根据亚足联的纪律规定,第56条(关于无比赛资格)和第67条(关于俱乐部的责任),纪律委员会对其作出了处罚决定:判定该场比赛以0-3的比分失利,并处以2000美元的罚款,同时扣留了他们50%的参赛费用,即4万美元。在处罚通知中,亚足联明确指出:“河内公安未能履行其监控职责,确保所有参赛球员符合参赛资格,未能妥善管理球员的停赛状态。”(图9)
在今年的8月份,中冠联赛的决赛中,邢台沙河万率队在客场以1-0的比分击败了青岛复力队。然而,在比赛结束后,被发现使用了已被停赛的球员苏德尔夫,因此被判定为0-3的败局,原本获得的3分也被剥夺。这一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详情可见微博链接http://t.cn/AXpguNtv。这一案例与苏州事件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甚至连辩解的措辞都如出一辙:球员在4月和7月分别领到两张黄牌,累计停赛三个月;期间还发生了转会,停赛通知分别发送给了原俱乐部和新东家,但均未收到;官方名单上并未显示禁赛信息;赛前也没有收到停赛的通知。这三点辩解均基于事实,然而结果却是被判0-3。邢台沙河万率队的辩解之所以全部被驳回,并非他们提供了错误的信息,而是因为他们的辩解方向出现了偏差,正如我之前所述,规则并不考虑“不知情”这一因素。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事件并非仅限于亚洲或中国所独有。在欧洲的顶级体育赛事中,也有因违规使用无资格参赛者而遭受赛事取消资格或被排除出比赛的案例,例如,2015年,皇家马德里队在国王杯比赛中误用了正处于停赛状态的球员,导致其被剥夺参赛资格。这一规则及其法律基础是全世界范围内普遍适用的。
责任归属需明确,责任追究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完全免责。若俱乐部存在过错,则将面临判罚和罚款的后果。然而,根据我的专业判断,在记录核对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的裁判员,赛事组织者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评估和内部处理措施,而并非仅对俱乐部进行处罚。然而,这属于另一个层面的处理,与苏州东吴队的情况无关,因为该队需对确保球员参赛资格的准确性负责。